
红网舆情中心(红网智库)出品
文 | 张瑜
4月20日,针对媒体和网民反映的“西夏区一小学生拒借车遭殴打还被搜家”问题,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、区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发布了情况通报。
经调查核实,该小学生被殴打情况基本属实,涉及9名中小学生,其中6人动手打人、2人拍摄视频、1人围观;公安机关已对1名15岁学生处以行政拘留12日(不予执行)并训诫,对其余8名未满14周岁学生出具《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决定书》并训诫,学校同步给予纪律处分。
官方回应来得很快。但是,要说社会普遍予以了高度认可,要说舆情由此迎来向好“拐点”,恐怕并不符合事实。愤怒、质疑、不满,部分负面情绪仍在网上发酵。究其原因,或在于通报中仍存在若干“堵点”——它们,着实给大众心里添了堵。
一是关于行拘但不执行。
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明确规定: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执行行政拘留;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,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依法执行行政拘留。
涉事的15岁学生被行拘12日但不予执行,这意味着,警方认定其未触碰到这两条红线。但依据何在,通报未提及。
一年内是否两次违法违反治安管理,其实很好查清楚,也不难说明白。若属初犯但情节不严重、影响不恶劣,又何妨抛出“事实与理由”呢?
将认定依据“晒”出来,让认定结果经得“晒”,行拘不予执行的决定,才更具说服力、公信力,对吗?
二是关于矫治教育措施。
根据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对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,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。
而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规定,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比较丰富。比如:(一)予以训诫;(二)责令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……(六)责令接受心理辅导、行为矫治;(七)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;(八)责令接受社会观护,由社会组织、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、监督和管束。
该法还规定: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,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。
被行拘但不予执行的15岁学生,接受了怎样的矫治教育呢?读官方通报,能看到的就两点:一是予以训诫,二是责令其向受害人及家属赔礼道歉。
这,几乎是最低限度的“矫治教育”了。其作用,恐怕很难让人乐观起来。若能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心理干预、社会服务等实质性措施,是否更为合理,矫治效果更好?
三是关于入室抢劫指控。
审视这起学生欺凌事件,其中最“扎眼”的一点就在于,部分施暴学生被指以胁迫手段,进入被打学生家中翻找财物。
据4月20日极目新闻报道,3月30日,被打的小学生家长,以家中遭入室抢劫为由再次报案。西夏分局受案后,该局刑侦大队介入调查。报道披露:“目前,关于‘入室抢劫’,警方还在做笔录,暂未刑事立案。”
入室抢劫的指控,不可谓不严重。但通读官方通报,可以发现,调查组未直接对此进行回应。与之相关的,仅有一句“对其他涉嫌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依法开展调查”。
或许,“入室抢劫”是否成立,需要较为复杂的取证调查,当下还无法给出确定的信息。但是,明确地进行回应,清晰地披露处理进展,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工作。
而且,不回避躲闪,不含糊其辞,直面尖锐的矛盾与问题,是否更能彰显“官方态度”,更能赢得舆论的认可?
来源:红网
作者:张瑜
编辑:夏熊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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